6月13日,北京市東城區(qū)人民法院對徐延格訴北京肯德基有限公司一案作出判決,駁回原告徐延格的訴訟請求?系禄霉わL波以肯德基勝訴告一段落。 中華全國總工會保障工作部勞動處處長陳杰平在繼6月初就“勞務派遣”這一用工方式發(fā)表評論之后,近日又就“徐延格案”判決結果,以及“勞務派遣”的性質(zhì)和未來的法律規(guī)定走向等,再次接受采訪,發(fā)表看法。 “這一案件具有積極和建設性意義” 問:目前,肯德基勞務派遣糾紛以徐延格敗訴暫告一段落,對此您有何看法? 陳杰平:盡管徐延格敗訴,但我認為這一事件是非常積極和具有建設性的。勝訴或敗訴不是問題的關鍵。透過媒體的相關報道和討論,引起了社會對勞務派遣這種用工方式的關注,讓大家認識到勞務派遣的利與弊,并進而引起法律上的思考,促進勞動法制體系的建設,這才是至關重要的。媒體對某種社會現(xiàn)象作出善意的和理性的批評,彰顯法制精神和社會道義,在任何時候都具有促進社會公正的功能。 另外,法律的裁判和道義上的裁判是不一樣的,但法律體系的完善總是基于社會價值判斷或社會道義方面的進步。社會對某種社會事物有了廣泛的共識,就會在法制建設上逐步加以體現(xiàn)。從社會道義認同上升到法律規(guī)范,總有一個過程。而且,任何國家和任何時候,法律條文不可能細化到能夠規(guī)范經(jīng)濟和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的地步。對于我國來說,勞動力市場的運行機制處在發(fā)育階段,勞務派遣是最近十來年才興起的。對于勞務派遣本身,在認知上和實踐上都處于探索階段,與確立規(guī)范的管理尚有很大的距離。 “世界勞工專家和學者將勞務派遣歸類為'非正規(guī)就業(yè)'形式” 問:對于勞務派遣這種用工方式,應如何評價?國際專家和學者又是如何定義勞務派遣的? 陳杰平:站在不同的角度,可能對勞務派遣這種用工方式作出截然不同的評估。用工單位可能認為這是一種非常好的用工方式,靈活、方便,物美價廉;勞動者可能認為自己在勞務派遣所形成的三方勞動關系中處在十分屈辱的地位。人置身于勞動力市場,當然會按自身利益原則作出評判。 我始終認為,勞動派遣這種用工形式是一把雙刃劍,有利有弊。它的好處在于簡化了企業(yè)在用工上的管理,也便于勞動者以簡便快捷的方式找到工作,有利于促進和擴大社會就業(yè)。勞務派遣在勞動力市場的存在有其合理性,譬如一些非全日制、季節(jié)性、臨時性和間歇性的工作機會,適合于勞務派遣;對外勞務輸出也一般按勞務派遣方式來組織。 在世界各國勞工標準專家和勞動經(jīng)濟學家的眼里,都把勞務派遣歸類為“非正規(guī)就業(yè)”形式。在我國,被稱為“靈活就業(yè)”。
與正式合同制用工方式相比,即使是規(guī)范的勞務派遣,對勞動者的“傷害”也是明顯的:
首先,勞動者就業(yè)的穩(wěn)定性和就業(yè)質(zhì)量下降了,承擔著隨時丟飯碗、朝不保夕的風險,而企業(yè)的用工“自主權”被無限放大,勞資關系是不對等的、失衡的。
其次,在勞務派遣這種用工方式下,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要給付經(jīng)濟補償金等通常的法定責任,都用這種巧妙的方式規(guī)避了。
第三,一旦發(fā)生勞務糾紛,用人單位、派遣機構和勞動者之間責任難以分清,官司難打。由于我國在這方面還沒有建立規(guī)范的管理制度,勞務派遣適用于哪些領域、哪些行業(yè)和哪些工種?勞務派遣機構應當具備哪些資質(zhì)?對一些勞務派遣機構坑蒙拐騙、截留工資保險費用等不當行為如何制裁?用工單位對< |